议事协调机构事项

 

一、办理依据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 号)。

(二)《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000 年7 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30日修订)。

(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市政府系统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穗府办〔2012〕20号)。

(四)《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市政府系统议事协调机构及市领导兼任职务的通知〉》(穗府办〔2014〕65号)。

二、范围和要求

(一)办理范围

市政府系统议事协调机构的新设、更名、合并。

(二)基本要求

凡属部门职责范围,可由某一职能部门承担或由有关职能部门协调处理、共同承担的工作任务,不再设立新的市政府系统议事协调机构。因工作确需成立的,应优先考虑在已成立的市政府系统议事协调机构下设专项工作机构或以加挂牌子式成立。对时效性较强、牵涉面较广的工作任务,可采取部门联会议的形式进行协调,但一般不再由市领导担任职务,确有必要时可提请市领导协调。

三、基本条件

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凡属部门职责范围,可由某一职能部门承担或由有关职能部门协调处理、共同承担的工作任务,不再设立新的市政府系统议事协调机构。因工作确需成立的,应优先考虑在已成立的市政府系统议事协调机构下设专项工作机构或以加挂牌子式成立。对时效性较强、牵涉面较广的工作任务,可采取部门联会议的形式进行协调,但一般不再由市领导担任职务,确有必要时可提请市领导协调。